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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民终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汉中市铺镇东升建筑有限公司与刘元青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汉中市铺镇东升建筑有限公司,刘元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民终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市铺镇东升建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元青,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汉中市铺镇东升建筑有限公司不服佛坪县人民法院(2016)陕0730民初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故意回避案件事实,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劳务合同关系,不存在合同履行地问题;上诉人居所地及经营场所均在汉台区铺镇,故应以被告居所地或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刘元青起诉称自己带队在上诉人中标承建的佛坪县岳坝镇中心小学建设工地从事室内粉刷、贴地砖等劳务,工程竣工验收后,上诉人代理人出具结算欠条载明欠刘元青工人工资73000元。根据刘元青起诉事实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刘元青以劳务合同纠纷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佛坪县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新海审 判 员  张鸿江代理审判员  王建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俊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