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26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张留霞与李增强、卢师会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留霞,李增强,卢师会,林州市新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625-2号原告:张留霞,农民。被告:李增强,农民。被告:卢师会,农民。被告:林州市新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鲁0832民初252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李增强驾驶的豫E/豫E挂号重型货车一辆,现被告李增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驾驶的豫E/豫E挂号重型货车一辆扣押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李增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增强驾驶的豫E/豫E挂号重型货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梁吉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冉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