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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黄双英与赖伟坚,赖伟强权属、侵权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双英,赖伟坚,赖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120号申请执行人黄双英,女,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赖伟坚(死者赖振平的大儿子),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赖伟强(死者赖振平的小儿子),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双英与被执行人赖伟坚、赖伟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30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5)江鹤法龙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继承赖振平遗产范围内赔偿96182.41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受理费1102.50元,但被执行人无按通知书履行。经查,两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经过公证继承了赖振平的银行存款共19893.96元,减除为赖振平办理丧事的费用共5580.60元,两被执行人实际继承了赖振平14313.36元,本院遂于2016年3月2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赖伟坚的银行存款9000元,被执行人赖伟坚其后向本院支付了余款5313.36元及执行费114.70元,除上述银行存款外,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等调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继承赖振平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继承了赖振平的银行存款14313.36元,并在此范围内承担了赔偿责任,本案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继承赖振平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继承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12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代理审判员  麦国星代理审判员  吕成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志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