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海利润滑油有限公司与上海步升鞋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25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海利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步升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54519元及该款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要求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1元、财产保全费62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彭文忠、审判员金涛、代理审判员王徽组成合议庭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后,2016年3月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2720.11元。2016年4月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另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82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文忠审 判 员 金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星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