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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叶思咏与卢嘉祺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1445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思咏,卢嘉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民初1445号原告:叶思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严群,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嘉祺,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叶思咏诉被告卢嘉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思咏及其委托代理人严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嘉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事关系。2014年12月22日,被告称有IPHONE6手机可以按批发价销售给原告。于是,从2014年12月26日起,原告联系单位同事、朋友、亲戚向被告购买IPHONE6手机,共转账给被告2483983元,被告陆续发货。2015年1月19日,被告称无法再供货。于是双方开始核对欠款,双方确认被告尚欠货款971430元。同年2月5日,被告写下还款收条,确认尚欠货款971430元,并愿意分三批还款,每次还三分之一即323810元,还款时间分别为2015年8月5日、2016年2月5日、2016年8月5日。之后,被告未依约归还欠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人民币971430元及利息(以971430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6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收条》载明:债权人叶思咏,债务人卢嘉祺;债务人与债权人存在手机买卖交易,因债务人经营不善,导致未能提供手机之货物给予债权人,现结欠货款玖拾柒万壹仟肆佰叁拾元;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有关事项协议如下:还款���额¥971430人民币;还款期限自签订协议之日至2016年8月5日,共分为叁期;至2015年8月5日、至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8月5日,每期还款323810元人民币。原告提交其卡号为62×××89、32×××67中国建设银行流水明细及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其共向被告支付货款共2483983元。另外,原告还当庭出示了被告向原告发送的其书写《还款收条》视频,证明《还款收条》是被告本人书写。现原告以被告未依照《还款收条》的约定期限向其退还尚欠的货款971430元为由诉至本院,成诉。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陈述及其提交的转款记录、被告出具的《还款收条》,该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已举证证明被告应退还原告货款971430元。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依法予以采信,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71430元,但根据《还款收条》载明的还款时间,第三笔款项的还款时间尚未届满,截至2016年2月5日,被告应向原告退还的款项为647620元(323810元+323810元),而非原告主张的全部款项97143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被告出具的《还款收条》可知,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归还相应款项,现被告未依约返还,应当分别从约定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主张从2015年2月6日起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妥,本院予以调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卢嘉祺向原告叶思咏返还货款647620元;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卢嘉祺向原告叶思咏支付利息(其中,323810元从2015年8月5日起计算利息,剩余323810元从2016年2月5日起计算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还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叶思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17元,原告叶思咏承担4906元,被告卢嘉祺负担95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邵巧玲人民陪审员  罗洁玲人民陪审员  林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