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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程秀银、谢记奎与程全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秀银,谢记奎,程全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35号申请人程秀银,女。申请人谢记奎,男,山东省莘县。被执行人程全立,男。申请人程秀银、谢记奎与被执行人程全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莘刑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1月04日申请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程全立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程全立在监狱服刑,已告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