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唐俊与王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俊,王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019号申请执行人唐俊,男,汉族,1965年2月23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人。被申请执行人王云峰,男,汉族,1971年12月4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关于唐俊与王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8137.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王云峰到庭交纳18137.00元案件执行款,上述款项已依法发放给申��执行人唐俊,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罗梅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传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