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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会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9刑初11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会强,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伊川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8日被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会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乐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会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3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李会强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带着妻子张某,沿伊川县五里头村至半坡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五里头村村南时,为躲避道路东边行驶的三轮车,向左行驶至马路中间,将由西向东过马路的行人刘某撞倒,后经抢救无效,刘某于2015年10月13日17时许死亡。经鉴定,刘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损伤特征。经认定,李会强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负此事故责任。案发后,李会强赔偿刘某近亲属53000元。被告人李会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依法惩处。被告人李会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害人刘某的近亲属对李会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会强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驾驶证复印件、到案证明、赔偿协议书、收款单、谅解书;2、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3、被害人刘某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鉴定意见书、尸检照片、死亡证明、注销证明;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证人张某、付某陈述;6、被告人李会强供述。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会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会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告人李会强又系初犯、偶犯,对被告人李会强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李会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会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锁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