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4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1与高×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1,高×2,高×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24662号原告高×1,男,1938年11月7日出生。被告高×2,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被告高×3,男,1975年1月9日出生。原告高×1与被告高×2、高×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高×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2、高×3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1诉称:我与孙×系夫妻关系,育有高×2、高×3两个子女。2015年6月12日,孙×死亡。孙×生前在交通银行办理存款30000.08元,现我要求确认上述存款及利息归我所有,诉讼费用由我承担。被告高×2、高×3未到庭。经审理查明:高×1与孙×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个子女高×2、高×3。2015年6月6日,高×1、孙×立下遗嘱,“我们夫妻二人去世之后,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所列举的届时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及权益均由高×2、高×3两人继承。……其具体继承分配如下:……高×3:……3、存款及现金”。2015年6月12日,孙×死亡。孙×的父母先于孙×死亡。高×1称孙×分别在2013年10月13日、2013年11月20日在交通银行北京丰台东路支行办理存款20000元(账号×1)、10000.08元(账号×2)。高×1主张上述存款全部应由高×1继承。截止法庭辩论终结上述存款金额分别为21331.45元、10665.81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以及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照继承法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高×1所主张的银行存款中的一半即账号×2中的10665.72元,账号×1中的5332.91元,应为高×1所有。上述部分并不属于×的遗产,因此本案不予处理。其余部分才为孙×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处理。现高×1按照法定继承主张权利,要求确认全部存款及利息归高×1所有,本院不予支持。结合高×1、孙×所立遗嘱内容,本院可以认定二人所立遗嘱属于共同遗嘱,因该遗嘱中有“我们夫妻二人去世之后,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所列举的届时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及权益均由高×2、高×3两人继承”的内容,故该遗嘱需待二人全部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虽然该遗嘱确认存款归高×3所有,但本院在现阶段亦无法处理孙×的遗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高×1的诉讼请求。受理费275元,公告费560元,由高×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原人民陪审员 项泉慧人民陪审员 袁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辛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