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民终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尧都支行与被上诉人临汾宝鑫实业有限公司、赵淑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尧都支行,赵淑贞,临汾宝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民终2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尧都支行。负责人:毛新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薛鹏,山西函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淑贞,女,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春雷,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汾宝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治国,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家良,北京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尧都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尧都支行)与被上诉人临汾宝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鑫公司)、赵淑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5)临尧民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农行尧都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薛鹏,被上诉人宝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家良,被上诉人赵淑贞到庭参加了��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查明:农行尧都支行与宝鑫公司、赵淑贞于2004年12月16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赵淑贞因用于购生铁向农行尧都支行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8个月,自2004年12月16日起至2005年8月16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254%,按月结息,宝鑫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农行尧都支行按约支付了借款,之后宝鑫公司、赵淑贞于2005年8月1日向农行尧都支行提交借款展期申请书。双方当日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延长至2006年2月15日,借款利率变更为年利率7.488%。之后借款本金及利息付至2009年7月13日,尚欠借款本金14万元未偿还。2014年6月6日,赵淑贞向农行尧都支行出具情况说明,对30万元借款使用情况予以说明,说明该笔借款是由宝鑫公司使用,其并未收到及使用该笔借款。原审法院审��后认为:农行尧都支行与宝鑫公司、赵淑贞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各方对此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农行尧都支行要求宝鑫公司、赵淑贞连带偿还14万元借款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等一节,双方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06年2月15日,仅2013年11月30日农行尧都支行向赵淑贞邮寄挂号信,在2009年7月13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农行尧都支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催收过该借款,且赵淑贞在2014年6月6日向农行尧都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并未体现农行尧都支行催收,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宝鑫公司已超过保证期间,故农行尧都支行之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作出(2015)临尧民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尧都支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尧都支行承担。农行尧都支行不服(2015)临尧民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庭审后农行尧都支行发现新的证据,即在借款期限内,中国农行山西省分行以短信通知的方式对本案借款进行催收,部分证据由省分行保存,待省分行向其单位提供之后再向法院提交,新证据足以证明农行尧都支行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催收涉诉贷款,二被上诉人关于超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宝鑫公司答辩称:没有收到过短信通知,也不属于新证据,不予认可。赵淑贞答辩称:没有收到过短信通知,不属于新证据,不予认可。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借款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农行尧都支行行使诉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中农行尧都支行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2013年11月30日,其向赵淑贞邮寄挂号信催收借款,在2009年7月3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农行尧都支行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单位向赵淑贞催收过该借款。在赵淑贞于2014年6月6日向农行尧都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也未体现农行尧都支行在此期间内向赵淑贞催收过借款。农行尧都支行虽在二审过程中称在借款期限内,农行山西省分行以短信通知的方式进行过催收,但未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因此不能证明本案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农行尧都支行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尧都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遆海鹏审判员 贾芝真审判员 吉 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玉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