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4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4384号原告张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某自愿负担人民币50元。审判员 梁志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