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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4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4384号原告张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某自愿负担人民币50元。审判员  梁志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