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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申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跃军与被申请人宋广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跃军,宋广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申1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跃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广军。再审申请人王跃军因与被申请人宋广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三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跃军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理由如下:一审认定的鉴定中王跃军的名字是复印件。公证是让我书写一段文字,鉴定样本第6页,2004年1月10号,借现金5000元(伍仟元)不是同一手笔书写,这一笔是假的,账本上的账不能认。鉴定书中小本转账是在送检样本一页第5笔,一、二审未质证;送达样本3页样本与鉴定书不对,账本是8月1日,鉴定书是7月1日,审理违法;送达样本4页2003年10月1日现金邯郸工资伍伍拾元整,而小写却是500元;(2009)文民三初字第61号民事裁定撤诉是别人代写的;我申请重新鉴定理由成立,二审应改判;还有几笔送达样本借款条中,只有借款,没有年月日。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一审根据王跃军认可的8处签字作为样本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及记账本上“王跃军”的签名均系王跃军本人书写,一、二审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王跃军主张重新鉴定,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正确,王跃军申请本案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跃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跃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黄慧君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爱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