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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8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张勇与陈红军、陈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陈红军,陈玉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8民初64号原告:张勇。委托代理人:周亮。被告:陈红军,下落不明。被告:陈玉芝,下落不明。原告张勇与被告陈红军、陈玉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二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G73版给二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庭审传票等法律文书。2016年4月29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勇的委托代理人周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红军、陈玉芝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25日被告陈红军因经营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由被告陈玉芝做担保,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还。请求二被告连带偿还2万元。二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陈红军于2015年3月25日向原告借现金2万元并写下借条。被告陈玉芝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担保人栏签名。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借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交付被告陈红军现金2万元,被告陈红军给原告写下借条,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成立。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陈红军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陈玉芝在借条担保人栏签了名,其与原告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因原、被告对保证责任没有约定,应认定被告陈玉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要求被告陈玉芝连带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红军偿还原告张勇借款2万元整,被告陈玉芝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彩棉陪审员  王 谦陪审员  王锏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刁新杰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