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盛汉清与武昌区徐东社区大家庭养老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汉清,武昌区徐东社区大家庭养老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159号原告:盛汉清。委托代理人:杨文,湖北杨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翠莲。被告:武昌区徐东社区大家庭养老院,住所地:武昌区团结名居竹园1栋。法定代表人:陈卿。委托代理人:王胜,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汉清与被告武昌区徐东社区大家庭养老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汉清于2016年4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汉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汉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盛汉清承担。审 判 长 周 征人民陪审员 夏爱华人民陪审员 杨红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裴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