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5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1)李刚与黄丹丹、吴伟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5676号申请人李刚与被执行人黄丹丹、吴伟峰、王建良、陈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刚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9000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935元,受理费152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黄丹丹、吴伟峰、王建良、陈海芳财产所在地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委托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黄丹丹、吴伟峰、王建良、陈海芳名下财产进行普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收到本院委托函后,至今未向本院回函。经本院点对点查询,在本辖区内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房产、无证券等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了申请人,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56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俞春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