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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严相滨与大连福佳大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相滨,大连福佳大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2503号原告:严相滨。被告:大连福佳大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区大孤山石化产业园区。本院在受理原告严相滨诉被告大连福佳大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相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严相滨负担。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庆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