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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辖终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梁满龙与王小平、中山市茗雅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辖终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谭红玲、胡宝婷,均系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满龙,男,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委托代理人:孙常军,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山市茗雅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小平。原审被告:中山市大涌镇菁华古凳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小平。上述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红玲、胡宝婷,均系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小平因与被上诉人梁满龙,原审被告中山市茗雅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中山市大涌镇菁华古凳家具厂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40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小平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四川省兴文县,根据“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诉讼管辖原则,本案应由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管辖。为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梁满龙,原审被告中山市茗雅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中山市大涌镇菁华古凳家具厂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管辖连结点分别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就被告住所地而言,本案三个原审被告王小平、中山市茗雅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中山市大涌镇菁华古凳家具厂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其中原审被告中山市茗雅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中山市大涌镇菁华古凳家具厂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属于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梁满龙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王小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建峰审判员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温宇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