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26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苏梅与杨通珍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梅,杨通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6执130号申请执行人苏梅,女,汉族,生于1986年1月25日,住罗江县万安镇南塔村1组26号。被执行人杨通珍,女,汉族,生于1959年2月28日,住罗江县万安镇南塔村1组26号。本院在执行苏梅与杨通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查询并控制被执行人杨通珍的财产,已依法强制执行并兑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伟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