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4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毕晓全与张国光、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晓全,张国光,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4485号申请执行人毕晓全。被执行人张国光。被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渠水路28号。法定代表人匡建华,董事长。本院在提级执行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3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毕晓全与被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晓刚执行员 李守贵执行员 闫秋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翟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