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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4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毕晓全与张国光、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晓全,张国光,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4485号申请执行人毕晓全。被执行人张国光。被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渠水路28号。法定代表人匡建华,董事长。本院在提级执行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3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毕晓全与被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晓刚执行员  李守贵执行员  闫秋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翟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