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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田梅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梅梅,刘志勇,白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484号申请执行人田梅梅,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刘志勇,临河区邮政局职工。被执行人白钧,无固定职业。田梅梅、刘志勇申请执行白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钧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白钧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白钧所有的捷豹牌轿车(车牌号:蒙LP83**)、凯迪拉克牌轿车(车牌号:蒙L661**)两辆。二、查封期限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曲佑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