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91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无锡奇能焊接系统有限公司与安徽大盘特种装备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奇能焊接系统有限公司,安徽大盘特种装备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1139号原告无锡奇能焊接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城南路221号。法定代表人袁宝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汉民,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大盘特种装备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江三路。法定代表人刘靖。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奇能焊接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能公司)与被告安徽大盘特种装备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能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奇能公司在本案审理过��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能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4元,减半收取2077元,财产保全费1495元,合计3572元(此款已由奇能公司预交),由奇能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童天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