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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2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2742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生于1971年6月19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14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小军代理审判员  屈培先人民陪审员  吴先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