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阿树仁与张良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树仁,张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781号申请执行人阿树仁,个体私营业主。被执行人张良峰(曾用名范庆军),农民。申请执行人阿树仁与被执行人张良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郓商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卫东审判员 刘炳库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