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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赵刚与图门巴亚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刚,图门巴亚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赵刚,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图门巴亚尔,男,蒙古族,牧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对赵刚诉图门巴亚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阿鲁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图门巴亚尔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山口信用社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户内存款,不得办理支取、转账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兴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