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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章配中等与纪良平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配中,汪金应,汪焱根,宋继发,陈盛林,纪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897号原告:章配中,男,1975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原告:汪金应,男,1973年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原告:汪焱根,男,1973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原告:宋继发,男,1981年6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原告:陈盛林,男,198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纪良平,男,1964年9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章配中等人诉被告纪良平合伙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章配中等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纪良平未按时到庭参加调解,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配中、汪金应、汪焱根、宋继发、陈盛林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