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汪海洋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海洋,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234号申请执行人汪海洋,男,汉族,1947年1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延。汪海洋申请执行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汪海洋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被执行人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汪海洋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50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33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翟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