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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3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苍南县乐途汽车租赁服务部与黄节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乐途汽车租赁服务部,黄节钏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3285号原告:苍南县乐途汽车租赁服务部(经营者:吴立全,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7198310216819,住苍南县沿浦镇外洋村136号)。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583号。被告:黄节钏。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乐途汽车租赁服务部诉被告黄节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县乐途汽车租赁服务部于2016年4月2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苍南县乐途汽车租赁服务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县乐途汽车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苍南县灵溪镇乐途汽车租赁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张全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