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刑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183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辩护人黄冬艳,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18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黄冬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系嘉定福彩中心配送员。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间,黄某某在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联西路XXX号鲜德宝福利彩票销售点,使用终端设备进行“结转对奖款”抵扣操作后,五次向销售点低报抵扣的实际金额,并以此多收取销售点人民币0.2万元(以下币种相同)至0.5万元不等,骗取销售点总计1.6万元。2015年5月22日,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还赃款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证人施某某、沈某某、胡某某、马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工作情况,有关的《配送单》、《查询结果》、收条及黄某某的户籍信息、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其退出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当庭举证了《谅解书》,并认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系在工作中利用一定的职务便利实施,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系嘉定福彩中心配送员。2015年1月起,黄某某在嘉定区安亭镇联西路XXX号上海联坤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坤公司)超市福利彩票销售点,使用终端设备进行“结转对奖款”抵扣结算后,多次向联坤公司工作人员故意低报已操作抵扣的金额,致使联坤公司多付现金0.2万元至0.5万元不等,该款均由黄某某非法占为己有。至2015年4月,黄某某采用上述手法,从联坤公司骗取现金计1.6万元。2015年5月22日,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退还赃款并获得联坤公司谅解。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施某某的证言、有关的《配送单》、《查询结果》证实,施某某系联西路XXX号超市的经理,2015年1月至2015年4月间,嘉定福彩中心员工黄某某在对超市彩票销售点进行彩票款结算时,5次向销售点低报彩票终端设备内已抵扣的金额,而彩票销售点系按照黄所称的抵扣金额结算并以现金方式补足了彩票款,销售点为此多付的金额计1.6万元。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嘉定福彩中心站长,被告人黄某某系该中心员工,黄擅自多操作抵扣联西路XXX号超市彩票终端的结算金额,并将超市多付的钱款占为己有,该钱款属于超市的财物,嘉定福彩中心未受到损失。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联西路XXX号超市财务,被告人黄某某在与超市进行彩票款结算时,彩票终端设备上的转账均由黄某某自行操作,财务人员并不知道其多操作抵扣的情况。4、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黄某某的到案经过。5、有关的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向被害单位联坤公司退出了赃款,并获得了谅解。6、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信息及供述等。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控、辩双方认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现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黄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颂华人民陪审员 柏梅芳人民陪审员 宗小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