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李小璐与北京基恩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璐,北京基恩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1620号原告李小璐,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奇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基恩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东园122楼2层S-05、S-08、S-09、3层T-03号。法定代表人姜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国华,北京理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小璐与被告北京基恩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恩医院)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璐的委托代理人张奇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基恩医院的委托代理人代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璐诉称:2015年10月,原告得知,被告分别于2015年6月12日及7月30日在其运营微信公众号”北京基恩医院”(微信号:×××)中发布标题为《泰迪姐妹团杨幂撞脸李小璐,撞脸100%,连老公都分不出来了!》、《女星上围激增真的没有隆胸吗?原来秘密都在这里!》两篇文章。被告于上述文章中擅自使用了原告的照片,文章通篇均以大幅度文字对”丰胸术”、”瘦脸针”等整形美容项目进行介绍,并附有被告的咨询热线和营业地址,具有明显的商业宣传目的,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此外,文章的标题和内容均致使原告遭受诸多质疑和非议,涉嫌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原告毕业于北京美国英语语言学院,目前系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签约演员,曾出演《金太郎的幸福生活》、《AA制生活》、《当婆婆遇上妈》、《奋斗》、《私人订制》、《人在囧途》等知名影视剧,并曾获华鼎奖最佳电视剧女主角、第13届釜山国际电影节新星奖、第1届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电影节最佳女演员、第2届”南方盛典”内地最具人气偶像、第35届台湾电影金马奖最佳女主角等诸多演艺大奖,曾发行音乐专辑《东方美》、《我的淘气天使》,并应邀为欧诗漫护肤品、伊卡露诗化妆品、浪莎等知名产品担任代言人。据此,原告认为自己的肖像已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综上,被告的行为涉嫌同时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是对原告的极不尊重,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二十万元,精神损失费二万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三千元,以上各项共计二十二万三千元。被告基恩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并没有侵害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侵犯名誉权应该是侵权人因侮辱诽谤造成被侵权人的名誉受损,并使被侵权认产生精神损害,综合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行为对原告名誉权有所损害。侵犯肖像权应当是以盈利为目的,被告并未利用原告的肖像获取任何的收入,因此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李小璐系我国知名演员,基恩医院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2015年6月12日,基恩医院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北京基恩医院”(微信号:×××)中发布标题为《泰迪姐妹团杨幂撞脸李小璐,撞脸100%,连老公都分不出来了!》一文,文中使用李小璐照片一张,并在文中介绍瘦脸针的整形方法。2015年7月30日,基恩医院在上述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标题为《女星上围激增真的没有隆胸吗?原来秘密都在这里!》一文,文中使用李小璐照片一张,文章主要介绍胸部整形方法。上述两篇文章右侧均标有基恩医院的微信二维码,文章后载有基恩医院的名称、电话、地址和广告语”仁爱为基精诚弘恩”。李小璐提交上述证据的保全公证书一份。庭前,上述文章及配图已被删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公证书、发票、百度拷屏图片及微信拷屏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和名誉权,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关于李小璐主张基恩医院侵犯其肖像权一节,李小璐的肖像具有商业使用价值,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基恩医院公司未经李小璐同意使用其照片在其微信公众平台上作为整形美容宣传文章的配图,照片的指向性明确、辨识度较高,同时文章载有基恩医院的电话、地址及广告等信息,商业性质较为明显,故本院认定基恩医院侵犯了李小璐的肖像权。关于李小璐主张基恩医院侵犯其名誉权一节,因基恩医院发布的文章内容并无明显侮辱、诽谤李小璐之处,李小璐亦未举证证明其社会评价降低,故本院认定基恩医院未侵犯李小璐的名誉权。综上,基恩医院侵犯了李小璐的肖像权,应向李小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形式及数额由本院根据基恩医院的过错程度、侵权内容、侵权照片的大小、位置及李小璐的知名度等因素依法予以确定。对于李小璐主张的维权成本,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基恩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微信公众号北京基恩医院(微信号:×××)上向原告李小璐刊登致歉声明(刊登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该致歉声明的内容及刊登位置须通过本院审查,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将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登载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基恩医院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北京基恩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小璐经济损失二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三、驳回原告李小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百零八元,由原告李小璐负担六百一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基恩医院有限公司负担九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薇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曹静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