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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成凤琴诉被告何维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凤琴,何维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332号原告成凤琴。被告何维军。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凤琴诉被告何维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正在审理中,现原告成凤琴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凤琴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