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成凤琴诉被告何维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凤琴,何维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332号原告成凤琴。被告何维军。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凤琴诉被告何维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正在审理中,现原告成凤琴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凤琴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