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终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董志勇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终字第507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志勇,中共党员,河北省唐山监狱原副监狱长。因涉嫌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2014年12月25日被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7日被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志勇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玉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志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董志勇所退违法所得2.4万元予以追缴。判后,原审被告人董志勇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其并非刑罚执行机关工作人员,也并非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主体不适格;其没有参与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的违法行为;其不是隆尧监狱工作人员,主观上不可能知道杨庆义的病情是否符合条件;其没有索贿行为,受贿情节轻微,应当适用免于处罚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董志勇犯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5)玉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长军代理审判员 孙霞琳代理审判员 程兰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