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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喻伟与被执行人袁桂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伟,袁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5-4号申请执行人喻伟,男,汉族,1975年9月30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袁桂英,女,汉族,1976年6月19日出生,住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喻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21日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次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