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民终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岳阳神冈起重电磁铁有限公司与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岳阳神冈起重电磁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高新技术开发区南环路东1号。法定代表人苗广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凯新,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神冈起重电磁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西城办事处松湖居委会景明路。法定代表人李玉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助杰,岳阳市中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肖孟阳,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岳阳神冈起重电磁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15)君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朝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华雷、徐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上诉人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朝阳审判员 华 雷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任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