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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振东、黄金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振东,黄金业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93号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89号一层。法定代表人StevenNoelOwenson,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陆轶,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振东。被告黄金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振东、黄金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安福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