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1999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玉明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在遵化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约10天,被告不辞而别,至今下落不明已满9年。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经审查查明: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本院到遵化市公安局核查被告身份,无姓名为王某、身份证号为××的人员。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起诉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但经本院核实无姓名为王某、身份证号为××的人员,原告的起诉依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无明确的被告的情形,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张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继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