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赵丹阳与王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丹阳,王继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85号原告:赵丹阳,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道。被告:王继英,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原告赵丹阳与被告王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原告赵丹阳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丹阳撤回对被告王继英的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赵丹阳负担。审判员 秦玉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