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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赵丹阳与王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丹阳,王继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85号原告:赵丹阳,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道。被告:王继英,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原告赵丹阳与被告王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原告赵丹阳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丹阳撤回对被告王继英的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赵丹阳负担。审判员  秦玉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