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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2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黄淑丽、杨碧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黄淑丽,杨碧峰,厦门同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2294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8号兴业大厦。主要负责人:叶向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纪东,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燕珍,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淑丽,女,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杨碧峰,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厦门同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综合楼第五层(B)室。法定代表人:熊彪。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黄淑丽、杨碧峰、厦门同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芳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林 芳人民陪审员  廖静巧人民陪审员  郑明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黄阿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