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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7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志源申请被申请人张永灿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志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72民特2号申请人张志源,男,1947年2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人张志源要求宣告张永灿死亡一案,本院依��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志源以其子张永灿于2015年11月26日随“闽东渔61915”船出海作业时落海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不可能生存为由,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宣告张永灿死亡。经查:张永灿,男,1975年4月3日生,汉族,福建省东山县人,未婚无子女,母亲已亡故,系申请人的儿子,原住福建省东山县。张永灿于2015年11月26日随“闽东渔61915”船出海到约东经118°51′、北纬22°42′海区作业时,因风浪较大被晃落海中。经多次搜寻,至今下落不明。该船海事报告认为其已无生还可能。船舶所属东山县铜陵镇第九渔业公司、东山县铜陵镇铜亭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山县铜陵镇海洋与渔业站、东山县铜陵镇农业办公室都对上述情况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月28日在《福建法治报》发出寻找张永灿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永灿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作为张永灿的父亲,申请宣告张永灿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张永灿因海上事故失踪,至今没有音讯,经查找及本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宣告其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永灿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陈萍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贺 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