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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民终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巴楚县虹雨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巴楚县虹雨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终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楚县虹雨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世纪大道城建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李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巴楚县虹雨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向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期于2016年3月15日前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侯卫宁代理审判员  热依拉代理审判员  李 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迪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