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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杨波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360号罪犯杨波,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08)霸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同案被告人赵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二月五日作出(2009)廊刑终字第1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原审被告人杨波的定罪量刑。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二○一四年十一月七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和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波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8日至2016年1月15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审 判 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