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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裴某与韩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91民初466号原告裴某。被告韩某。本院受理原告裴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韩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韩某长期居住在张家口市桥东区陵园路1号付5号4号楼1单元401室,本案应该由张家口桥东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认为,被告提供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路北路街道办事处林园路街道办事处证明,其在张家口市桥东区陵园路1号付5号4号楼1单元401室居住一年以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张家口桥东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占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佳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