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齐伦山与李晓丽、王华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伦山,李晓丽,王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263号申请执行人:齐伦山。被执行人:李晓丽。被执行人:王华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伦山与被执行人李晓丽、王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执2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家永审判员 郗新龙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