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北京市申圣通垃圾能源利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申圣通垃圾能源利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6行初28号原告北京市申圣通垃圾能源利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海园三里10号楼1门102室。法定代表人张福兰,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刚,男,汉族。被告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杜家坎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钱爱平,镇长。委托代理人阎振杰。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市申圣通垃圾能源利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圣通公司)认为被告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辛店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圣通公司诉称,一、原告所承租的废旧矿山因为乱倒渣土形成众多有重大危险隐患的悬坑,严重危害社会,应及早填平消除危险。2005年6月10日,原告与土地流转人付××订立了页岩开采旧矿区土地承包流转合同。2013年7月,众多车辆向该承租地乱倒渣土,原告承租地东部被土填满,出水口被渣土堵截,形成15米深的悬坑,原告的垃圾研究实验无法正常进行,悬坑存在3种重大危险:1、悬坑的西北两面环山,随时有山体滑坡的危险。冬季悬臂长满干草,随时有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危险。2、悬坑的东南紧挨路边,游人、车辆有掉下悬坑的重大危险。3、雨季积水,原告的机器设备必定要承受损失。原告必须合法将悬坑填平,消除危险。二、北京市丰台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没有受理原告危险悬坑回填申请,是缺乏被告出具土地用途证明和相关手续。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015年12月28日,被告的答复意见是拒绝原告的补救申请。被告2014年2月17日的信访答复意见是支持原告采取合法途径填平危险悬坑,但在具体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上,被告又拒绝出具上级行政审批机关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北京市丰台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是被告的上级行政机关,丰政容许可补(建筑垃圾)字(2013)第1号属于上级机关的行政决定和命令,被告出具悬坑回填所需相关材料,属于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而被告拒不出具,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关于﹤众多重大危险隐患悬坑回填许可补救申请﹥的答复》违法,责令其提供相关材料。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申请依法履行了职责,应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提出申请,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行政机关具有相关的法定职责为重点。本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被告提交《众多重大危险隐患悬坑回填许可补救申请》,申请请求为:“丰台长辛店镇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向上级行政许可机关丰台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报重大危险悬坑回填许可的相关材料,消除实际影响原告悬坑回填许可审批不利的行政行为,依法保护原告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原告的前述请求事项,并非被告的法定职责,原告认为被告未满足其请求构成行政不作为于法无据,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市申圣通垃圾能源利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阎雪莲人民陪审员 乔国晴人民陪审员 徐长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尚言张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