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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叶大华与黄冈德尔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大华,黄冈德尔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02民初428号原告(被告)叶大华,女,汉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黄冈市人。委托代理人吴红梅,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原告)黄冈德尔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48736-X。法定代表人曾德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永东、程才喜,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叶大华诉被告黄冈德尔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尔福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及原告黄冈德尔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叶大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2016年3月10日分别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叶大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红梅,德尔福公司委托代理人程才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大华诉称,叶大华于2011年3月31日开始至2015年10月10日一直在德尔福从事凉菜切配工作,每月基本工资2500元,叶大华在德尔福公司工作期间,德尔福公司从未为叶大华缴纳过社会保险费。这期间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叶大华加班,德尔福公司既未安排调休补休也从未发加班工资。2015年9月下旬,由于叶大华长期接触冷冻食品,导致双手发麻,关节肿胀,医生说是由于长期接触冷冻食品所致,叶大华不能继续从事本岗位工作,即向厨师总监反映要求调换工种,没过几天厨师总监从别处调一位男师傅顶替叶大华的岗位,并且要求叶大华把国庆节长假忙完才能走,还跟叶大华部门主管说要么留下来继续本岗做,不能继续做,那只有走人,叶大华万般无奈之下被迫办理了结账手续,叶大华多次要求德尔福公司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补发加班双倍工资,但均遭到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叶大华曾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过,无奈叶大华势单力薄无法与一个在黄州饮食界实力雄厚的公司相抗衡,况且大多有利证据在德尔福公司掌握之中,仲裁裁决结果当然是差强人意,故叶大华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德尔福公司为叶大华缴纳2011年3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由德尔福公司支付叶大华2011年3月31日至2015年10月1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加班工资67241元及加付赔偿金33620元;由德尔福公司支付叶大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7500元;由德尔福公司支付叶大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500元及赔偿金12500元;由德尔福公司支付叶大华因长期从事凉菜切菜工作造成原告手无法从事劳动的损害赔偿金20000元。德尔福公司辩称,一、叶大华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二、叶大华主张双休日加班工资的赔偿金以及双倍工资,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三、叶大华要求支付2014年10月之前的节假日工资,超过诉讼时效;四、叶大华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德尔福公司亦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德尔福公司认为,叶大华原是德尔福公司厨务部凉菜间大工。2011年4月1日入职,2015年9月份底因自身原因主动要求离职,于2015年10月10日办理离职结算手续。2015年10月28日,叶大华向黄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德尔福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2011年3月31日-2015年10月10日期间法定假日加班工资、缴纳2011年3月31日-2015年10月1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等。黄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1日作出裁决,要求德尔福公司向叶大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500元、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45元,并要求德尔福公司为叶大华补缴2011年3月至2015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德尔福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德尔福公司不向叶大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为叶大华申报补缴2011年3月至2015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由叶大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叶大华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2、被告组织机构代码。3、黄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黄劳人裁字第150号裁决书。4、荣誉证书、胸牌、照片。5、照片两张。6、夏和英证人证言。7、医疗费发票、出院记录。8、离职费用报销单。证明叶大华离职时工资按2500元发放。德尔福公司对叶大华提供证据1、2、3、4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有异议;对证据6,证人夏和英仅在德尔福公司上班3个月,她也只能证明这段时间打卡,对于节假日是否安排上班也不确定;对证据7,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叶大华病情与德尔福公司有关系;对证据8,2500元工资里包含社保费。经审核,叶大华提供证据1、2,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叶大华提供证据3,系叶大华申请仲裁裁决书;叶大华提供证据4、5、6,可以证明叶大华在德尔福公司工作,以及工作过程中德尔福公司曾对员工实行打卡管理;叶大华提供证据7,叶大华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病情与其工作相关,本案中不作认定;叶大华提供证据8,结合德尔福公司提供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该份证据并不能证明叶大华当时每月工资2500元。德尔福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和反驳叶大华的诉讼请求,在庭审期间提交了如下证据:1、德尔福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叶大华身份证复印件。3、德尔福公司入职登记表、员工离职手续办理明细表。4、德尔福公司与叶大华签订劳动合同书。5、德尔福公司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份厨务部工资表和2015年10月10日费用报销单。6、黄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黄劳人裁字第150号裁决书。7、叶大华工资表。8、叶大华的仲裁申请书。9、叶大华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份(其中2015年元月以及8月份遗失)考勤表。叶大华对德尔福公司提供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入职登记表不是其本人签字,离职明细表是其本人签字;对证据4有异议,劳动合同虽是我签字,但内容有改动,2300元工资中不包含社会保险费;对证据5有异议,工资表叶大华没有签字,数额没有错,但不包含社保费;对证据6无异议;对证据7,证明目的有异议,叶大华没有签字;对证据8有异议,叶大华有起诉的权利;对证据9,考勤表不齐,而且德尔福公司强制休息,不休息还是要扣钱。经审核,德尔福公司提供证据1、2,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德尔福公司提供证据3,对入职登记表叶大华虽不承认其签字,但该两份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德尔福公司提供证据4、5、6、7,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叶大华社会保险费300元每月随工资发放”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条款属无效条款;德尔福公司提供证据8,系仲裁材料;德尔福公司提供证据9,可以证明叶大华上班工作时间打卡情况。经庭审对上述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认证,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1年4月1日,叶大华到德尔福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厨务部凉菜大工。2013年4月15日,叶大华与德尔福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叶大华在德尔福公司从事凉菜大工工作,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4月14日止,月工资2000元,叶大华自愿将公司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300元每月随工资发放,叶大华自愿自行购买社会保险。2015年4月,叶大华工资涨至每月2200元。上述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叶大华继续在德尔福公司工作。2015年10月10日,叶大华与德尔福公司办理离职结算手续,之后未在德尔福公司工作。2015年10月,叶大华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依法裁决德尔福公司为叶大华补缴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由德尔福公司支付2011年3月31日至2015年10月1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加班工资,由德尔福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由德尔福公司支付叶大华因长期上班造成手无法从事劳动的经济补偿20000元。黄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黄劳人裁字第150号裁决书,裁决事项如下,由德尔福公司支付叶大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45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500元,由叶大华退还德尔福公司已发放社会保险费8700元,由德尔福公司到黄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叶大华申报补缴2011年3月至2015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叶大华与德尔福公司对该裁决均不服,均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叶大华在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每月21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缴纳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本案中,叶大华主张德尔福公司为叶大华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本案不予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德尔福公司主张不为叶大华申报补缴2011年3月至2015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叶大华可以在上述法律解释规定情形下对其社会保险相关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结合本案证据来看,因德尔福公司系餐饮服务行业,其工作时间有其行业特殊安排,德尔福公司虽有休息日安排叶大华工作,但按劳动合同约定安排了补休,故叶大华主张双休日加班工资,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另叶大华主张法定节假日工资,因双方所提供叶大华离开德尔福公司之前近一年工作考勤记录证据,叶大华除春节休息三天外,其他法定节假日未休息,应按工资的300%计算加班工资,其余法定节假日加班无相关证据佐证,本案中不作调整。叶大华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因未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依法不予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叶大华办理了离职结算手续,故叶大华主张德尔福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叶大华主张加付赔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相关规定情形,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叶大华主张德尔福公司支付其因长期从事凉菜切菜工作造成手无法从事劳动的损害赔偿金20000元,其住院治疗病情与其主张事实有无关联性及因果关系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故该请求本案中不予调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黄冈德尔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叶大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317元(2100元/月÷21.75天×8天×300%)。限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黄冈德尔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叶大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500元(2100元/月×5个月)。限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叶大华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黄冈德尔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元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靖红涛审 判 员  王 中人民陪审员  熊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