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申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进林与四川瑞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忠碧,四川省达县第三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进林,四川瑞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忠碧,四川省达县第三建筑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4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进林,男,汉族,1963年11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瑞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翠屏路***号。法定代表人:蔡新德,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忠碧,女,汉族,1952年11月16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四川省达县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翠屏路南门口“阳光南岸”商住楼*楼。法定代表人:江洪,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张进林与被申请人四川瑞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欣公司)、陈忠碧,原审第三人四川省达县第三建筑公司(以下简称达县三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达中民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进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翟开富代理审判员 李 宇代理审判员 温晓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鄢子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