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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孙茂海与刘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茂海,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茂海。被执行人刘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茂海与被执行人刘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  晓  乾审判员 张  春  梅审判员 孙  承  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兴翔(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