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常江霞与王海芳、赵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芳,常江霞,赵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1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芳,女,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江霞,女,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庞兆超、陈晓攀,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王伟,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系王海芳之夫。上诉人王海芳因与被上诉人常江霞、原审被告赵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龙民一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王海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王海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海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李 晓审判员 智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