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7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黄应湘与范胜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应湘,范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239号申请执行人黄应湘,武汉××设备制造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范胜(曾用名范双胜),武汉市××市政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关于黄应湘诉范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应湘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范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黄应湘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989.03元;2、排除对申请执行人黄应湘位于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十一路七星?天兴花园28栋17楼1号房屋的漏水妨碍;3、向申请执行人黄应湘支付从2014年4月10日起计算到2016年4月29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8.46元;4、承担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共计23,144元,执行费247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胜银行存款人民币34,418.49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永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增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