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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师娟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459号原告杨某某,男,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师娟某某,女,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小娟人民陪审员  张育献人民陪审员  高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婧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