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师娟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459号原告杨某某,男,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师娟某某,女,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小娟人民陪审员 张育献人民陪审员 高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婧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