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管明英与被告临沂建福房产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明英,临沂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2318号原告管明英被告临沂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士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明英与被告临沂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明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明英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管明英自行负担。审判员 肖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安丽 来自: